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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10月10日起施行。
法院可責令網絡服務商提供個人信息鎖定侵權者
司法解釋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
“轉發”也要擔責任“過錯”認定是關鍵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爲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衆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這需要法官結合證據、結合客觀事實作出裁量和判斷。“如果你是‘大V’,你就應當知道你輕易地一轉發,影響力有多大。你法律義務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應該謹慎。”
向“有償刪帖”、“水軍”說“不”
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爲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佈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爲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增強保護個人信息加大對被侵權人司法保護
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