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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草案第45條系向地方授權限制機動車通行的條款,此授權條款或將成爲“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法律依據。
很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時表示,這個條款屬於不當授權,應當予以刪除。有委員建議即使保留修改此條款,也必須增加相應限定條件,而且要明確規定補償措施。總之,立法不能隨便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口子”。
刪除第45條
單雙號限行常態化侵犯公民財產權利
李安東委員說,草案中涉及機動車限行的內容有2條,其中第45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這很可能就爲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提供了法律依據,顯然不合適。
“現在北京是一週限制一天。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吳曉靈委員說,奧運會時爲了保障空氣質量,對汽車實行單雙號限行,於是政府開始熱衷於採取行政措施限制車輛行駛。買了一個車,一個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實本身就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害。現在一週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買好幾輛車,如果單雙號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買車。
在王毅委員看來,第45條屬於不良條款。“北京市已經提供了一個不好的案例,過去本來限號行駛是一個臨時的,結果很多家庭都是兩輛車。這是無法解決空氣污染的不良條款。”
“如果立法通過了,就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了口子。現在不停工、不停產,要停車,老百姓通行怎麼辦?有關方面一定要慎重考慮,究竟治理重點應該放在哪裏?”辜勝阻委員說。
吳曉靈委員認爲,長期的治理措施應該靠提高機動車排放標準來解決,減少排放;再有就是運用經濟手段減少機動車的保有量和馬路上行駛的車量。比如政府提高擁有汽車和使用汽車的成本,讓老百姓自主地選擇,是用私家車還是用公共交通,而不是侵犯其財產權利。
即使保留第45條
也要嚴格限定條件和補償措施
“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是個利益平衡問題。”沈春耀委員說,問題是“度”在哪裏,“理”在哪裏?需要有很好的政策說明。現在的45條似乎還不太清楚,可以理解成是臨時的,也可以理解成是“常態化”和“永久性”的。這裏只是說“可以”,這是一個很大的法律授權。
“比如南京青奧會或者國家公祭日活動、北京APEC會議或者早幾年的奧運會,機動車限行是一個特定時段裏的一個特別措施。如果作爲一個常態性的公共政策,就很值得研究了。”沈春耀委員說,關鍵是要把道理和底線說清楚。政府沒有必要給老百姓增添不必要的擔憂和煩惱。
董中原委員說,即使保留這一條,也必須明確政府的補償措施。
李安東委員認爲,在當前意見分歧很大的情況下,建議慎重考慮第45條有關機動車限行的內容。如果要寫,也應該規定相應的限定條件,而且要有補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