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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證件逃票最高罰500元
天津網訊每日新報記者金學思日前,《天津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正式出臺,將於明年2月1日起施行。相對於2006年老版的《天津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新版《規定》明確了16種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禁止的行爲,同時將“增加了安全檢查工作的規定”寫入政府規章。明確提出所有進入軌道交通乘車區域的人員均應配合進行安檢,不得攜帶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站。
乘坐軌道交通需安檢寫入政府規章
新版《規定》中明確,安全檢查人員對進入軌道交通乘車區域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對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的人員,安全檢查人員應當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拒不接受檢查、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選擇安全檢查服務企業承擔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安全檢查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並按照國家和天津有關規定招聘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冒用他人優惠乘車票證最高處500元以下罰款
針對乘坐輕軌、地鐵人員冒用他人票證乘車和套票等行爲,新版《規定》中確定了法律責任——無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按照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使用僞造的優惠乘車票證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票證乘車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而違反新規所述16種禁止行爲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