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將於3月1日起施行。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確定房屋的安全狀況:首先,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第二,承重結構開裂、變形的;第三,地基不均勻沉降的;第四,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可能導致承重結構損壞的;第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