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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危險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天津市制定《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並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涉及千家萬戶,辦法規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確定房屋的安全狀況: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承重結構開裂、變形的;地基不均勻沈降的;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可能導致承重結構損壞的;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
房屋所有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使用人應當依法或者根據合同約定安全使用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所有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乾涉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辦法規定,經房屋安全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鑒定報告應當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作出後三日內通知鑒定委托人,同時報告房屋所在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危險房屋存在倒塌危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作出後24小時內通知並報告。
房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依法或者根據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同時,危險房屋在采取治理措施解除危險前,不得出租或者出借。
危險房屋的治理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天津市低收入家庭承擔治理危險房屋費用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危險房屋修繕、加固以及臨時安置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此外,危險房屋的重建應當符合天津市規劃要求,用地性質不得改變,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計算或者延期。
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對學校、幼兒園、醫院、場館、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建築治理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進行危險房屋重建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但未按許可規定進行重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此外,天津市農村危險房屋的管理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