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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6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僞基站”設備的規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僞基站”設備。要求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上述器材設備的,應及時送當地公安機關認定,公安機關應在7日內出具認定結論。對經公安機關認定的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僞基站”設備行爲,構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機關給予刑事打擊;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運用行政處罰手段予以打擊。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