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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上路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後,絕大多數駕駛人會按照法律規定按時接受處理並繳納罰款,但有個別駕駛人馬虎大意或者心存僥幸逾期纔去繳納,而被加處罰款。2014年,天津市有209名駕駛人因發生交通違法駕駛證被扣留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導致駕駛證被吊銷。
近日,市民趙女士向交管部門諮詢,稱2014年12月初闖限行被交警現場處罰,但因疏忽未去接受處理。直到最近纔發現已經超出了罰單上15天的處理時限,自己這種情況是否會被加重處罰?對此交管部門介紹,像趙女士這樣因疏忽導致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情況不在少數。一般情況下,駕駛人違法被執勤交警現場處罰後,應在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最高可加處1倍罰款。同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需要提示的是,無論是現場處罰還是非現場處罰(即違法停車貼條、電子警察攝錄等),只要交管部門已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裁決,駕駛人就應該按照『處罰決定書』規定時間在15日內去繳納罰款,否則就會因逾期被加處罰款,同時,記分還可能會被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據交管部門統計,2014年天津市有209名駕駛人因發生嚴重交通違法被扣留駕駛證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被吊銷駕駛證。交管部門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警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交交管部門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