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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市市場監管委要求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把全面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作爲重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市市場監管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處罰辦法》已於2015年1月5日正式公佈,將於3月15日起施行。《處罰辦法》作爲《消法》的重要補充,對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質量要求、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宣傳行爲以及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網購等7日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商品和服務“三包”責任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制;對從事修理、加工、裝飾裝修以及有關中介服務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爲等問題明確了行政處罰;對市場監管部門履行《消法》賦予的職責,指導消費維權工作實踐,制止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執法依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的三個亮點
亮點一:增強了新《消法》的可操作性。《處罰辦法》對新《消法》規定的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質量要求、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宣傳行爲、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網購等7日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對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具體細化,對於實際消費維權工作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利於市場監管部門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亮點二:增加了對服務業消費侵權行爲的行政約束。《處罰辦法》規定了從事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以及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不得存在的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爲,並明確了相應的處罰罰則,有利於依法保護消費者服務領域消費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亮點三:明示了消費欺詐行爲15種情形。《處罰辦法》參照了原《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號,《處罰辦法》施行後《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同時廢止)的規定,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的4項違法行爲、經營者不得有的9項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爲、服務業經營者不得有的2項違法行爲定性爲欺詐行爲。另外,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的6項違法行爲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也可定性爲欺詐行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