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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做好我市車船稅的徵收工作,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現將2007年度徵收車船稅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爲車船稅的納稅人,均應按照規定在本市地方稅務機關或者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和代徵船舶車船稅的船舶管理部門繳納車船稅。
二、車船稅按年一次性申報繳納。2007年車船稅徵期爲10月8日至12月31日。
三、2007年度內,單位車輛到其稅務登記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個人車輛可到其行駛證上住址所在地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或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四、車船稅年應納稅額標準
機動車具體適用稅額爲:
(一)大型客車540元;
(二)中型客車510元;
(三)小型客車420元;
(四)微型客車300元;
(五)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按自重每噸90元;
(六)摩托車180元。
船舶具體適用稅額爲:
(一)淨噸位小於或者等於200噸,每噸3元;
(二)淨噸位201噸至2000噸,每噸4元;
(三)淨噸位2001噸至10000噸,每噸5元;
(四)淨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每噸6元。
五、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國際條約的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六、新購置的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應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繳納。
七、轉籍到我市落戶的車船,如在外省市未納車船稅,應在我市繳納轉籍當年的車船稅。
八、對已按原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標準繳納了2007年度稅款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差額補繳稅款。
九、納稅人應當主動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及代徵單位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及代徵單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地方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車船稅納稅人逾期未繳納車船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一、本通告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