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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日前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進行重新修正。8月9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了重新修正後的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新的實施細則對企業年金、勞動模范退休後的補貼,以及特殊人群一次性領取養老補償金的條件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因失業間斷繳費個人賬戶給保留
修正後的《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職工可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按雙方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直接影響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時,由市財政給予補貼。職工由於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失業而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符合條件的勞模
除基本養老金外還有補貼
修正後的《實施細則》規定,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1995年12月31日前獲得勞動模范稱號,離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職工,在基本養老金以外,再按照一定的標准發給補貼。具體的補貼標准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1996年1月1日後職工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企業年金,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
出國定居個人賬戶中
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修正後的《實施細則》規定,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且繳費不滿15年的人員,在按照規定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基礎上,再根據其在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給予一次性養老補償金,一次性養老補償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職工出國定居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職工因失業或者其他原因中斷就業的,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待遇。
繳費滿15年有了明確說法
修正後的《實施細則》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系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的連續工齡加上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核查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用人單位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足額支付用於退休職工其他養老待遇的費用,影響退休職工基本養老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齊;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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