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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陸希):市民洪敬傑最近一紙訴狀將天津市地下鐵道總公司訴至法院,起因是一元錢的車費究竟該不該收。
洪敬傑於2008年6月21日16點35分在洪湖裡地鐵站乘坐地鐵去往海光寺,此區間共5站。地鐵公司在洪湖裡站客服中心的公示是:乘坐5站以內(含5站)收費2元,但洪敬傑在洪湖裡自動售票機上購票時被收取了3元車費。工作人員解釋:乘坐5站包括上車站。
雙方的主要爭議在於天津地鐵票價規定中『站』的定義,按照一般理解:『站』即可以指地鐵停靠的站點如『洪湖裡站』、『海光寺站』;也可以指兩個停靠站之間的位移站。
洪敬傑認為公共交通計價方式應以位移站數為標准,不應包括上車站。乘坐地鐵5站收費3元不合理,要求退還多收的1元錢車費。從天津地鐵票價矩形圖上看,洪湖裡站至海光寺站屬於3元票價區,地鐵員工以其違反其公司規定為由拒絕退款。
記者同時采訪了天津地鐵公司相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計價方式是物價局批准的,並不是地鐵公司自行制定的。
天津市和平區法院日前已經受理此案,並將於7月10日14點開庭審理。北方網將對此案進行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