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從天津市財政局獲悉,本市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細則確定,其中以舊換新補貼標准最高確定為1.8萬元。同時,按新政策規定,2009年6月以後,已按原補貼標准領取補貼的車主將按新標准補齊補貼差額。市財政部門人士提示,從2010年1月1日起,本市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車主同時享受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和1.6昇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2010年購買新車的車主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不需要再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按照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准調整為: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3000元;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9000元;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1000元。報廢『黃標車』的補貼標准調整為: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3000元;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9000元;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1000元;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7000元;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報廢1.35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報廢1昇(不含)至1.35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0000元;報廢1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車,仍為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根據規定,本市汽車以舊換新享受補貼資金的購車時間由『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調整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由注銷日期調整為將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凡是2009年6月1日以後,已按原補貼標准領取補貼的車主按新標准補齊差額部分。本市各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將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對已經按原補貼標准發放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數額進行確認。確認工作完成後,由負責本市所設的三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兌付補貼資金。市財政局、濱海新區塘沽財政局、寶坻區財政局按照確定的新的補貼標准,向按原補貼標准領取了補貼資金的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規定享受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的,如果同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的相關條件,或車主補充新車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材料後符合汽車以舊換新的相關條件,經本市各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確認後,由負責本市所設的三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兌付補貼資金的市財政局、濱海新區塘沽財政局、寶坻區財政局按照確定的新的補貼標准,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