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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本市黨政機關培訓費將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覈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爲:住宿費140元/人天,伙食費90元/人天,場地費和講課費80元/人天,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40元/人天,合計350元/人天。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需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辦法》還規定,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辦法》對支付給授課者的講課費的標準也進行了明確——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針對借培訓之名變相旅遊的情況,《辦法》明確,各單位開展培訓應根據培訓項目實際需要,選擇在黨校、行政院校或部門、行業培訓機構以及本市確定的幹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及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地舉辦。減少異地教學,能在本市舉辦的不得在外地舉辦。嚴禁到風景名勝區、度假村舉辦培訓班。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辦法》已從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