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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上路發生交通違法行爲後,絕大多數駕駛人會按照法律規定按時接受處理並繳納罰款,但有個別駕駛人馬虎大意或者心存僥倖逾期纔去繳納,而被加處罰款。此外,本市還有209名駕駛人在2014年間因發生交通違法,駕駛證被扣留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導致駕駛證被吊銷。
近日,市民趙女士稱,2014年12月初闖限行被交警現場處罰,但因疏忽至今未去接受處理。直到最近無意翻出罰單,才發現已經超出了罰單上15天的處理時限。想諮詢一下自己這種情況是否會被加重處罰?交管部門介紹,像趙女士這樣因疏忽導致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情況不在少數。一般情況下,駕駛人違法被執勤交警現場處罰後,應在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中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等規定,最高可加處1倍罰款。同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需要提示的是,無論是現場處罰還是非現場處罰(即違法停車貼條、電子警察攝錄等),只要交管部門已對該違法行爲進行裁決,駕駛人就應該按照“處罰決定書”規定時間在15日內去繳納罰款,否則就會因逾期被加處罰款,同時,記分還可能會被轉入下一個記分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