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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居民向天津市民政局收養登記處反映,2008年撿拾一名棄嬰,由於十分喜歡,就把孩子留在家裏自己撫養,現在孩子面臨上小學,一直沒有戶籍,而戶籍申報必須有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可經諮詢,這名居民不符合收養條件,無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上述公民未經登記私自收養子女的情況不止一例,因收養關係不能成立,導致已經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那麼,如果市民發現棄嬰該怎麼辦?如何更好地保障棄嬰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政部等七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公民發現棄嬰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公安機關要做好查找棄嬰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工作,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出具棄嬰撿拾證明,送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並簽訂協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發佈尋親公告,公告期滿後,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批後,辦理正式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手續。公民有意收養子女的,可與兒童福利機構聯繫。
對於已私自收留棄嬰的個人,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收留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同時爲收留人看望棄嬰、奉獻愛心、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優先和便利條件。
市民政局收養登記處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遺棄嬰兒屬於違法行爲,請不要隨意遺棄您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