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克報道:今天,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武高漢在接受人民網生活頻道視頻訪談時指出:餐飲業行規涉嫌壟斷。
200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判決香水之都大酒樓返還王先生100元的開瓶費。這結果受到一些消費者和消協的稱道,但溫州市23家酒店發表了聯合聲明,從2007年1月1日起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進店消費。
武高漢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和消費者在生活消費領域中協商一致的原則是一個通行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過程中任何一方不應當強制另一方接受自己制定的條件。開瓶費、自帶酒水和最低消費的這三個問題在餐飲行業裡爭論時間行長,現在開始有一個新問題,比如說用我的碗要收碗費、收消毒費,用我的筷子交筷子費,這就有問題了,這是經營者的附隨義務,消費者在飯店吃飯,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准的碗筷是飯店應盡的義務,必須做到,飯店不能說我可以做到,但是我要另行收費,這是不可以的。
這三個問題如果是協商一致的結果,消費者也不會提意見。但它是通過行規的形式發布,發布了以後所有的經營者貼了一個告示牌,『本店謝絕自帶酒水』、『本店收開瓶費』、『本店設最低消費標准』,那麼只要消費者進店,就視同同意了合同,然後就依行規收開瓶費等等。行規是自律性的條款,不能做他律性的條款。行規規定企業可以謝絕自帶酒水,但是這句話一翻譯就是不准許消費者帶酒水進飯店吃飯,這樣就限制了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這本身超出了行規的范疇。
首先,行規統一制定就涉嫌壟斷,用非價格措施或價外價措施限制了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這是不妥當的。但是行規的制定者有自己的理論,認為明示就是合理,『謝絕自帶酒水』,明示了,所以就是合理的。問題是明示僅僅尊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消費者有9條權利,知情權僅僅是其中一條,明示的內容如果侵犯了消費者的其他權利,明示了也不行,因此明示即合理,是不能通行的,只能在特定條件下通行。
第二,承諾的就是默認的。消費者進來看到提示牌子,沒說話,沈默了就視同認可,這也不行。魯迅有一句話,『沈默是最大的蔑視』沈默也可能是無聲的抗議,因此沈默即默認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還有一種說法,認為簽了字,同意了就不可反悔。按照一般的規定是這樣的。但是當簽訂的協議違反了公平正義的原則和法律法規的時候,消費者仍然有反悔權。所以這次法院支持消費者,讓酒店把不當得利100元退回給消費者,是考慮到以上諸多因素,當然這個案子現在正在二審中,我們也希望二審能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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