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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5日,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滿一周年。同在這一天,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作為新消法實施細則也將開始施行。《辦法》針對網購、電視購物等明確規定,『已拆封』不得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將受到50萬元的處罰。
『已拆封』不再成為商家擋箭牌
去年3月15日,新消法賦予消費者網購『後悔權』——網購商品可『7天無理由退貨』,但不少消費者在實際網購過程中卻遭遇網店主以『已拆封』為由拒絕退貨,而這種用『已拆封』作為擋箭牌的行為,今年3·15之後有望得到杜絕。
從今年3月15日開始,『已拆封』不再成為商家的一個擋箭牌,近期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如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並超過15日,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盡管『已拆封』不得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似乎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多了一層保護,但在記者采訪過程中,不少消費者和經營者都表達了擔懮。本市某IT企業的胡小姐告訴記者,『我上次從網上買到的大衣明顯不是新的,有可能是之前有人網購後退貨的,也有可能是專櫃的樣衣退回廠家再進行二次銷售的。』作為消費者,誰都不願意買已拆封過的商品,但是已拆封可以退貨的話,怎麼樣的已拆封商品是可以二次銷售的,這一點法律法規沒有做出解釋。『應該盡快出一個細則,在沒有明細對照的情況下,一些存在爭議的商品品類真不知道如何來確定是否可以退貨。』某淘寶店主也同樣表示。
經營者拒絕無理由退貨將受處罰
記者在國家工商總局網站上了解到,即將於3·15實施的《辦法》中,有關無理由退貨的處罰辦法成了普通消費者和業內關注的焦點。對此,《辦法》指出,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其實,去年3·15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已經對無理由退貨以法律形式予以了保障,其中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幾種商品除外,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
本次《辦法》的出臺,對於『故意或無理拒絕』列舉了四種具體情形,其中包括,經營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或是未經消費者確認、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以及收到貨卻不辦理退貨手續,或是未退款,有以上情形之一並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違者可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消法規定了網購無理由退貨的權益保障范圍,這次《辦法》則是對拒絕無理由退貨的處罰做出限定。』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說。
消費者個人信息將獲安全保障
在即將實施的《辦法》中,對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問題也進行了新的規定,其中指出,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能收集、使用以及向他人泄露、出售或提供其身份證件號、收入和財產狀況、消費情況等個人信息,也不能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不少消費者對此表示,最擔心的就是網購時,銀行卡的信息被泄露,如果今後這一問題能夠得到很好的規范,那麼更多的市民將可以安心網購了。
與此同時,《辦法》中還有不少亮點,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現場說明和演示弄虛作假或引人誤解,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業內人士表示,作為新消法實施細則的《辦法》的實施,將給消費者越來越多的網購加上一把『安全鎖』。
